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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国务院令!取消所有不必要环保执法!环境部:杜绝执法乱作为!39种情形可减免处罚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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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2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指导,保持严的主基调,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围绕稳增长、促发展,制定了一揽子措施,彰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和温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部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贯彻《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将优化环境监管方式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支撑经济平稳运行五项重点举措之一。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推行非现场监管,突出精准治污;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突出科学治污;建立执法事项目录,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突出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共将4.2万余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2022年上半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25.8万余次,进行现场检查3.6万余次,指导帮扶3.1万余次,其中,第二季度现场检查次数较第一季度减少2764次,下降14.36%。
二、主要做法
(一)正面激励有成效。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发挥正面激励作用。江苏省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的意见》,构建“1+5+N”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创新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非现场管理等工作举措。重庆市逐步扩大正面清单企业纳入范围,融合多种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检查。2022年新增485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其中大部分是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企业。目前重庆市共有3011家正面清单企业,比2021年底增加12.2%。一季度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执法检查4614次,有效减少对守法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黑龙江将全省75家符合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运行管理规范、1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依法及时披露环境信息等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2022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指导帮扶企业203家(次),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检查企业581家(次)。
(二)审慎包容有温度。根据实际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通过柔性执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浙江省出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将健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等作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严守生态环境底线措施,试点推行学法积分抵扣行政处罚金额举措。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司法厅分两批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细化27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安徽亳州市自第一批免罚清单实施以来,共免罚企业32家,免罚金额217万元,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处罚给企业在信用、融资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山东济南市出台《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明确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形和条件。2021年以来,共实施免予处罚案件125起,合计免除罚款约930余万元;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172起,合计减轻罚款约1220余万元。
(三)纾困解难强服务。推进“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江西景德镇市推行“上门服务单”,企业通过服务单提出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和诉求。2022年2月,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异常通知,对某企业开展突击夜查和监测,并组织技术团队帮助企业查找原因,为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最终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广西来宾市针对某药业公司药渣长期堆放未及时清运的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环境问题帮扶指导意见书》,上门指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帮助寻找药渣消纳渠道,直至问题解决,得到企业的肯定和赞许。河南郑州市针对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全过程诊断、对症下药、跟踪指导”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邀请专家对行政区域内涉危险废物的企业开展助企纾困补短板行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坚决杜绝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防止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顶格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泛化等行为。
(二)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科学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纳入、移出清单条件和程序,充分衔接和有效统筹环保信用评价、绿色金融等政策制度。不断创新非现场监管方法,拓展新技术应用,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加大正面激励。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制定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引导企业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指导帮扶。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并重,坚持执法和普法结合,教育和处罚结合,推进执法理念向“执法+服务”转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深入摸排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政策需求,助企纾困解难,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多地响应新政策
  • 河北省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近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

《免罚办法》 结合河北省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进一步拓展细化, 由原来的12种免罚情形增加到27种情形。

  • 安徽省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以及第一批免罚清单施行情况,组织编制了《免罚清单(第二批)》。

安徽第二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第二批)》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领域共12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排污许可制度方面(4条)。对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传输数据异常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条、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水体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条、与水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大气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条)。对未按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八)环境应急管理(1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创新举措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体现容错纠错理念。该条属全国首.例。

(二)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

(三)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体现容错纠错理念。

(四)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该条属长三角区域首例。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适用时限范围。

在2022年7月1日《免罚清单(第二批)》生效实施前,当事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

(二)第七条中“常规污染物”指什么?

本条中常规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质:1.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三)《免罚清单(第二批)》适用程序。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免罚清单(第二批)》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对要求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完成改正的,经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


四、《免罚清单(第一批)》相关条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为做好相关法律衔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适用情形可相应调整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五、施行日期

《免罚清单(第二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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